关于教职工丧事办理相关工作的指引

发布者:陈俊发布时间:2023-11-03浏览次数:10

关于教职工丧事办理相关工作的指引


根据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“坚持丧事简办”的精神,对教职工去世后丧事办理相关工作作出如下指引。

一、教职工(含离退休人员,下同)去世后,按照国家、广东省有关规定,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。少数民族教职工去世后,尊重其民族习俗,可按照有关规定的方式予以安葬。违反相关规定的,学校不予发放丧葬费。

二、教职工去世后,单位不开追悼会,只发讣告。讣告由其生前最后工作单位(离退休人员由学校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,下同)起草,内容含逝者姓名、生前最后工作单位、职务(职称)、政治面目、年龄、籍贯、去世时间、地点等信息,讣告草拟后经人力资源处会同组织部审核后张贴或发布。

三、逝者为副厅级以上干部或者在全省、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学者,以学校党委、行政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、组织部、校工会、人力资源处名义送花圈以表哀悼;其他逝者,以学校行政、校工会、人力资源处名义送花圈以表哀悼,花圈费用从学校相关经费中开支。

四、教职工去世后,丧事由其生前最后工作单位协助其家属办理。逝者为副厅以上干部或者正高职称的教师,学校可派一名主要领导和一名副职校领导慰问家属;逝者为处级干部或者副高职称的教师,学校可派一名副职校领导慰问家属;其他逝者,由人力资源处会同校工会、逝者生前最后工作单位负责人慰问家属

五、教职工去世后家属为其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,学校派往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人员与本办法第条一致。

六、教职工去世后,家属为其办理丧事(含遗体告别仪式)向学校提出用车申请,学校安排大客车1-2辆次、面包车1辆次。逝者为在职教职工的,在学校交通费中列支;逝者为离退休人员的,在学校相关经费中列支。

七、逝者如在广州市内或佛山市内无直系亲属(含配偶、父母、子女,下同),可以由国内一名直系亲属来校协助办理丧事事宜,学校按出差标准报销往返交通费,其他亲属的一切费用自理。

八、丧葬费、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,由人力资源处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发放。

九、涉及工会会员的慰问和关怀事项按工会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。


人力资源处       

20231020日